联系单位: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成果登记办公室)
联系地址:鞍山市千山中路280号
邮编:114001
联 系 人:刘晓亮
电 话: 0412-5683106
成果登记服务介绍
鞍山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鞍山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进行的。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办理流程
一、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和条件
1、科技成果通过评价(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和行业准入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2、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二份、查新报告一份、软盘及下列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明等)和研制报告一份;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一份。
(二)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一份。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一份。
3、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4、由市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书面、或网上公告。一个月内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二、各项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办理鞍山科技成果登记提供材料要求
(一)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并在登记表封面加盖公章。
(二)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导出的上报数据,文件名为cgsbqy.zip,通过电子邮箱: askjcg@163.com或U盘(或软盘)发给我们。
(三)相关材料(见第一项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和条件)。
2、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填表说明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基层科研单位可以登陆“鞍山科技信息网”(http://www.asinfo.gov.cn/),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按其内容要求填报即可。
3、填写成果公告栏目应注意文字在250--300之间,并自行校对,不得出现错误。(该文字以后将编辑成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