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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5-05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30日


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1号)精神,培育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科技型企业的加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众创空间、孵化器、高校院所负责所在地(所属)企业的申报的初审工作。企业材料网上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鞍山域内办理工商注册不满18个月企业,

实缴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及发展方向,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3、具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完善的企业管理和财会制度。

 

第三章  申报、受理及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与受理

申报企业登陆鞍山科技服务网。首先进行网上注册,然后进入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申报认定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可证明的材料。

第五条  认定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认定名单在鞍山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对通过公示的项目予以认定为“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最终认定为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定》(鞍科发[2018]9号)精神,科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档案,独立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运营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九条  初审单位要对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服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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