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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9-09-09 阅读次数:

关于征求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科发〔2019〕27号)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起草了《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9月17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asjhc@sina.com.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计财科 王德明  5215702

 

附件:《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9日 


附件:


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围绕鞍山长远发展需求和重要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指导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并审核相关材料。

(二)指导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评估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提出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及整改验收。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共建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凡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我市产业支持重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业优势企业、具有技术人才优势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均可申报组建。

 申报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的主体单位为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三)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四)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依据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四)市科技局对拟新建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组建批文,进入建设期。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即纳入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在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应完成既定建设目标,开放运行。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十二   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由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十三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市专业技术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可以通过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中心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市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优先获得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组织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工作,评估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估评价结果。

 第十 定期评估评价为不合格档次的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十八条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定期评估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评价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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