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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23 阅读次数:

鞍科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5日   

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四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监管等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组建计划,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工程中心,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我市产业支持重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业优势企业、技术人才具有比较优势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均可申报组建。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二)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具备成为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  工程中心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包括:1.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申报书;2.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3.企业简介、资质证明等其他附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工程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在鞍山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下达组建通知,批复正式组建。 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总体布局规划,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推进工程中心建设,并开展工程中心的评估、验收。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可以通过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市科技局择优对工程中心的重大平台建设,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撤销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在建设期满两年后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验收,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进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评估,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考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监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评估与验收需报送如下材料: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只有优秀或合格才视为通过评估和验收: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60~84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1.评估得分低于60分;2.逾期一个月不提出申请同时未报送验收评估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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