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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07-23 阅读次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动计划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动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产业创新示范城市,促进资本向人才靠拢、投资与创业结合,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加速发展我市重点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特制定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快速发展我市特定新兴产业为战略目标,紧扣全面振兴钢都的“一条主线”、“三大任务”,通过引进具有战略发展眼光、掌握产业核心技术、能够引进核心技术和经营人才、吸引产业有影响力企业和有关资源的“城市合伙人”,创新城市产业发展模式,建立与市场更加贴近的体制机制,加速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兴产业,加速培育未来新兴支柱性产业。重点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构建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政策链,最终形成产业生态系统及产业链条,努力把鞍山建成最具特色的重点产业人才聚集高地、创业投资高度活跃的天使之城、开放包容高效的创新创业中心,为全面振兴钢都提供强力支撑。力争到2020年,每年引进1-2名“城市合伙人”,每个“城市合伙人”重点发展一个特定产业。 

 

二、建立“城市合伙人”工作机制 

 

“城市合伙人”和城市是志同道合的伙伴关系,相互认同彼此的价值,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奋斗,共同发展,共担风险,共创未来。“城市合伙人”为城市带来创新和前行的动力,承担帮助城市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的财富也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积累。 

 

市政府与合伙人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合伙机制,充分发挥双方各自资源和能力优势,实现特定产业发展、创造最大价值、互利共赢的目标。选定目标产业后,根据双方拟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市政府整合职能部门职责政策清单及可提供的资源,合伙人提供其资金、技术、人才、企业、市场等优势,商定可由政府委托“合伙人”行使的职能和责任范围清单,以及向合伙人提供的如土地政策、产业政策、招商政策、产业规划、基金资源、信息资源等一系列政策资源,为合伙人发展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认定为“城市合伙人”后,政府向合伙人颁发合伙人资格证书,合伙人据此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履行招商引资等部分政府职责。“城市合伙人”应充分发挥其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方面的优势,与市政府共同发展我市某一特定产业。“城市合伙人”既是产业的投资者,又是地区产业培育者,具有与政府共同建设产业发展环境、引进人才资金和项目、发展壮大产业的责任义务。合伙的具体方式、条件根据确定的合伙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1.确定城市及合伙人的具体工作目标。根据不同产业特点,自签订合伙合同起,分别确定在1年、3年、5年内,特定产业达到的产值、产业主体企业数量、引进产业专业人才、项目数量、投资额等方面要达到的目标。 

 

2.合伙条件。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及“城市合伙人”各自提供的资源、权利义务,包括并不限于:政府提供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城市合伙人”可享受的权利(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就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议召开专题会议、优先具有产业内项目的投资权、代表政府对外招商的特定权利、优先获得政府信息资源等)、“城市合伙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定期提交产业发展实施情况、按要求参加政府相关会议的义务、对外行使招商等职责时合规合法义务、对区域外投资的约束义务等)、对“城市合伙人”的管理机制、“城市合伙人”退出及终止条件等。 

 

3.合伙收益分配模式。政府与合伙人共享特定产业发展带来的收益,政府按照效益情况将特定产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同时享受政府相关奖励等方面的收益。 

 

4.合伙风险分担方式。合伙过程中产生的产业发展风险由政府与合伙人共同承担。特定产业没有完成期限内的发展目标,合伙人自行承担前期投入的损失。 

 

三、搭建“城市合伙人”的工作服务平台 

 

实施“城市合伙人”制度是创立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全新发展模式,要将“城市合伙人”制度提升到城市发展和治理层面,把决定城市特定产业未来发展的人才确定为“城市合伙人”,在共同愿景下结成奋斗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共同实现合伙人的事业梦和全面振兴钢都的奋斗目标。要坚持平等合作的理念,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办事效率。 

 

1.建立“全程服务”工作机制。鞍山“城市合伙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合伙人”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服务事项办理,为合伙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2.实施人才引育工程。围绕产业链部署人才链,紧紧把握新兴产业从“0”到“1”的跃升规律,瞄准特定产业,加快引进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高精尖缺人才。 

 

3.实施资本助推工程。建立金融混业平台,实施市场化运作。发挥风险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合伙人”发展产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推动资本和产业对接,促进产业发展。完善投融资体系,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帮助“城市合伙人”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解决资金需求。 

 

4.实施平台托举工程。“城市合伙人”应与市政府一起,聚焦国内外顶尖孵化运营机构,打造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通过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方式为“城市合伙人”发展产业创造平台。推动“城市合伙人”把成果和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5.实施环境缔造工程。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构建适宜产业发展的内外环境。建立合伙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沟通联系的绿色通道,开放政府信息。市政府为每名合伙人专门指定一名副市长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合伙人”在发展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门机构为“城市合伙人”提供专项服务。“城市合伙人”可参加有关特定产业的人大、政府、政协的相关会议,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四、“城市合伙人”认定条件、认定机制和政策优惠 

 

1.“城市合伙人”应具备以下一项以上条件。(1)对某特定产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视野,在本产业具有成功投资的经历。(2)在特定产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在全国有知名地位。(3)能够引进产业内龙头企业落户本市,并能够带来产业上下游企业投资落户。(4)掌握产业内核心技术或具有关键知识产权,技术及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影响产业发展走向。(5)能够引进相当规模的产业投资、吸引知名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本市,或者能够引进关键的技术及管理人才。(6)其它产业发展需要的核心资源和能力。 

 

2.“城市合伙人”认定机制。“城市合伙人”可以由市政府引进,也可以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条件推荐引进。 

 

(1)符合“城市合伙人”认定条件和标准,来我市工作、创业或投资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认定鞍山“城市合伙人”。个人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 

 

(2)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办公室按照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报人的基本信息,提出核准意见。 

 

(3)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集中进行认定。 

 

(4)依据认定委员会认定意见,提出“城市合伙人”认定结果,由市政府指定相应机构与合伙人就合伙条件进行磋商,形成产业发展目标、合伙条约,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3.合伙人除了享有市政府对“城市合伙人”提供的权利职能外,同时优先享受我市其他各项优惠政策条件,包括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小巨人”、创谷、“金融+”等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合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城市合伙人”计划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特点及可以提供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荐能助推产业发展的“城市合伙人”,上报市委、市政府后确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制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引进“城市合伙人”具体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条件和方式。 

 

2.加大宣传,缔造环境。利用各种媒介广泛推介宣传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计划的措施和成果,提高我市“城市合伙人”计划的国内外知名度。为“城市合伙人”在鞍发展产业提供发展空间及政策支持,缔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3.综合评估、强化问责。建立“城市合伙人”绩效评价体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合伙人”计划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跟踪评估、专项检测、动态优化调整。监督督查和纪检监察双管齐下,对政策落实不力、推诿敷衍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启动督办或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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